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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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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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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

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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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

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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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其特约评论员评论: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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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请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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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1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邀请担任其《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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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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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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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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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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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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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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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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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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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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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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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某玉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其女石某美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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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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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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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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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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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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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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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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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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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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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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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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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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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诉湛江经济开发区立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在只有增值税发票而其他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第一审成功胜诉。胜诉金额人民币70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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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深圳律师网》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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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行政审判中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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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296次

行政审判与国家、地方的政治、经济、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紧密相关,因此行政诉讼的判决方式,直接关系到行政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实现,在审判实践中正确运用至为关键。我们知道,到目前为止我国行政诉讼有六种既定的判决方式,即:确认判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其中,确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新增加的两种判决方式,与维持判决、撤销判决这些传统的行政判决方式相比不仅出现的时间较短,而且比较特殊。本文仅就这两种特殊的判决方式的运用问题谈一下粗浅意见。
    一、关于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6条规定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这原本是民事审判中常见的判决方式,现在引用到行政审判中确实有他独到的判决优势。
    第一,这种判决方式和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功能是一致的。三者的判决结果都是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处于败诉地位。
    第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合法的判决方式又有区别。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实质是法院把裁判的重点放在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上,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评判,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再想撤销、变更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没有可能了,因为撤销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的判决结果堵住了行政机关纠正错误、消除瑕疵、使行政行为趋于尽善尽美的途径,容易使法院判决成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原告)沟通的羁绊。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是把裁判的中心放在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上,针对的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判决主文上没有明确,就避免了上述问题,法院、行政机关都有余地。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在执行中需要调整具体行政行为,怎么改变行政行为都可以,法院的行政判决比较灵活。
    第三,了解了上述区别,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就要大胆的运用好这种判决方式。但是,需要加强认识的是,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是一种变通性的判决方式,不是对所有的案件均可以采用,对被诉行政行为该维持的不维持,不加区别一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这种判决方式的具体适用是:
    1、这是实体判决方式,不适用于因为程序问题的驳回。实践中许多是应当驳回起诉的案件,这时不能运用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是有法律后果的,驳回起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具备了起诉条件可以再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再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2、只有以下情形可以适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1)、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经审查如果认为被告不构成不作为或判令被告作为没有实际意义了;(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是存在合理性问题,如果这种情况下为给行政机关一个考虑合理因素的机会,就应当采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是因政策变化需要调整的;(4)、具体行政行为有瑕疵,但是可以由行政机关在执行时补正的,这里的瑕疵是轻微的不是重大  明显的,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比占的比例不重要;(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是,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其他行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结论之前,不适宜维持,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建设工程许可证,经常以建设用地许可证等为前置程序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诉讼请求是撤销建设工程许可证,经过审查认为被诉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形式要件合法,建设用地许可证可能存在问题,那么就应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6)。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撤销后会给国家、民族、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这种情况下一般考虑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在一些牵扯国家、民族利益的大局面前,如果考虑确认违法不足以表示对行政行为的支持,或确认违法的社会效果不好,也可以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7)、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起诉的,如果认为强制措施正确的,不宜维持,应当是驳回诉讼请求。这一点尤其需要强调。强制措施本身,往往不是行政机关的最终行政目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或防止违法对象造成后果,后面跟进的一定有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对强制措施认为合法的,不能用维持判决,应当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8)、要求确认事实行为违法的案件,经审查被告的事实行为不构成违法,应当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9)、原告提出赔偿请求,证据又不足的。
    二、关于确认的判决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7、第58条规定了确认判决的方式,在确认判决中,有确认合法、确认有效的判决和确认无效、确认违法的判决两种方式。
    (一)确认合法、确认有效的判决方式。
    在第57条第1款中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实践中,有许多案件引用此条款作出确认合法判决。需要提示的是,这种判决方式应当慎用,到目前为止,从能查到的资料看,确认合法、确认有效判决方式的设立宗旨是为行政合同准备的,现在行政审判中对行政合同的审理没有展开,审查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中,能用确认合法这种判决方式的只有事实行为,而用确认有效判决方式的基本没有。但是在对诉事实行为的案件中,也要慎用确认合法。如果经审理被诉的事实行为合法,完全可以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因为,目前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在各个方面都严格依法的程度不是太强,审判实践中,我们没有必要把判决推向绝对化。
    (二)关于确认无效、确认违法的判决方式。
    确认判决中除前述的确认合法判决、确认有效的判决方式外,在第57条第2款、第58条中还分别规定了确认无效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的方式。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判决和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与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同属于否定行政行为的判决,三者有区别又有联系。
    首先,三者的共同点在于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都有一定的满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否定的,被告都是败诉地位。
    其次,三者有区别,判决结果导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同。确认无效判决是使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自始无效;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不等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即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又要保证行为的效力的情况下用确认违法的判决方式;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行政行为是从撤销之日起无效,也影响行为的效力,但是不是自始无效。
    再次,实践中要正确运用确认无效、确认违法判决,因为牵扯行政行为效力,事关重大。确认无效判决适用以下情形:1、没有履行生效手续,例如:应当有公章而没有的具体行政行为;2、法定无效的行政行为,列如:按照处罚法没有履行告之义务的行政行为;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可见,确认无效的判决一般用于法定的行政行为不成立或无效的情形。
    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适用的情形是: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判令其履行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事实行为,该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3、行政行为违法,但是撤销该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将给国家、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是撤销该行为将影响其他已经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的,这时采用确认违法的判决,一方面使行政行为的效力没有丧失,另一方面原告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赔偿等方式得到救济。例如:房产登记类案件中,一个登记行为可能有违法的问题,但是涉诉房屋已经转卖好几手,其中又有许多行政行为出现,如果轻易确认一个环节的行政行为无效,出现的后果太重,不利于交易安全,这时可以确认其中被诉的行政行为违法,这样既可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保证整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使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由于确认违法判决同样也是变通性判决,因此不能随意使用。只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可撤销内容,又应当撤销的,还是应当用撤销判决,道理很简单,不能让一个不应当存在的行政行为苟延残喘,否则行政审判就丧失了其本旨。
吴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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