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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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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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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

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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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

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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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其特约评论员评论: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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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请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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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1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邀请担任其《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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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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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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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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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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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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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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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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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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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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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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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某玉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其女石某美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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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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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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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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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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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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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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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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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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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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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快   讯
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喜 报
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诉湛江经济开发区立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在只有增值税发票而其他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第一审成功胜诉。胜诉金额人民币70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律师网》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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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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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339次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的办案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当事人以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提其离婚诉讼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二、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属于《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
    三、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四、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仅限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就事实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按离婚程序办理。
    五、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不适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发现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关系则转为有效,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
    六、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为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变更案由,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对当事人仍坚持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变更案由,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在婚姻无效判决中当事人的地位表述为原、被告。
婚姻无效的判决书主文应表述为“1、驳回原告XX的离婚诉讼请求;2、原告XX与被告XX的婚姻关系无效”。
    七、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间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①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②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间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合并审理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③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八、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现均住在港澳地区,如香港、澳门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结婚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的,内地原登记地或者双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九、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请求离婚而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时已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应先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十一、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案件,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子女为原告,以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为法定代表人,以另一方为被告。
    十二、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要求原告补充被告的其他住址或其近亲属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被告未到庭应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但未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应责令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等证据和证明材料,并附有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十三、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诉讼中申请对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申请对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帐册等资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 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尽量避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经营。
    十四、离婚案件重审时,原告可以减少诉讼请求,也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包括就原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生的事实提起的诉讼请求,新增的诉讼请求应当适用举证时限的规定,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十五、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债权人或者其他案外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涉及利益为由申请参加诉讼或一方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十六、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应按普通收费标准计收诉讼费。
    十七、下列要件应认定为《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3、男女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男女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十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者自然终止期间,不包括以下期间:
    1、双方虽然共同生活,但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未领取结婚证的期间:
    2、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又同居生活的期间。
    十九、离婚后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关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十、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再次起诉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二十一、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
    二十二、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婚生子女原则上应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但另一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除外。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另一方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需抚养和教育的,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二十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生育子女并隐瞒真相,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应当返还,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二十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二十五、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以另一方长期拒付抚养费为由请求另一方支付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夫妻确实已经分居的除外。
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提出抚养费请求,离婚判决书也未明确抚养费负担,离婚判决生效后,直接抚养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另一方负担离婚判决后至其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仅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未约定另一方负担抚养费,一方在协议离婚后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另一方负担协议离婚后至其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抚养费数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该方负担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协议应经明确约定抚养费给付期限,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二十七、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无法举证,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清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十八、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九、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归个人所有,但婚前通过经营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十、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使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股东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十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或收益时,当事人对财产价值无法达成协议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评估、不交纳评估费用、不配合评估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
    三十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另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全部返还;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其中的一半。
    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同意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期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不宜各半分割。
    三十三、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已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和已取得“红本”的安居房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的,应当在评估确定市场价的基础上进行分割、补偿。
双方对共同财产中已取得 “绿本”的安居房的价值及归属无达成协议,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的,应当在评估确定市场价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房产归属,以市场价减去取得房产一方“绿本”转“红本”所需补交的差价及税费为补偿另一方的基数确定补偿另一方的数额。
    三十四、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农村自建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使用,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该方享有和承担;行政主管机关已通知拆除的建筑,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十五、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问题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三十六、离婚案件涉及分割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时,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亲属(子女除外)为受益人,另一方可以请求对方给予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三十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由一方承担的债务,该方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一方主张该债务为对方个人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三十八、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年月日起实施,本意见施行前已审结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凡我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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