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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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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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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

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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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

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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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其特约评论员评论: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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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请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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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1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邀请担任其《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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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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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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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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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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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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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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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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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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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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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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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某玉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其女石某美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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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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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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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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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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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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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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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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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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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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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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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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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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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诉湛江经济开发区立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在只有增值税发票而其他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第一审成功胜诉。胜诉金额人民币70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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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深圳律师网》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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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应是人权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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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编辑 阅读:2327次

■访谈动机

  前不久,由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子奈主持,国家赔偿法课题调研组公布的《<国家赔偿法>实施调研报告》全文发布,其中所暴露的有关国家赔偿法的问题触目惊心,再次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我们要问的是:国家赔偿标准经历十年风雨之后,是否应该与国民经济一样水涨船高?备受瞩目的精神损害赔偿为何迟迟不能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中侵权机关为什么能够"自己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怎样从制度上限制冤假错案的发生?国家赔偿法又该如何与时俱进,体现人权与宪政精神?

  杨小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陈春龙:中国社科院法学教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本报时事访谈员 陈宝成 北京报道

             国家赔偿法修改正当其时

  新京报:国家赔偿法实施调研报告正式公布了,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的结果也出来了,这使得大家对国家赔偿法的关注达到一个高潮。那么,国家赔偿立法是在什么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

  陈春龙:国家赔偿诞生也就一百来年。二战以后的五六十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才开始重视国家赔偿制度。它们依法治国的历史很悠久,我国提出由人治向法治过渡也就是文化大革命以后的事情;况且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人权保障法,要保障人权,客观上需要一个国家的法治状态达到相当的程度,这是一个前提;第二个前提就是国家的经济实力要有一定的厚度。我国在这两方面与西方国家比,还是比较差。所以我国不少法律的制定与西方国家相比很差。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能尊重人权、制定国家赔偿法还是不简单的。

  新京报: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是否适应现在的发展要求?

  陈春龙:应当承认,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比较窄,标准比较低。制定国家赔偿法草案的时候我也参加了,总体上当时有一个测算:按照1994年的标准,根据当时的司法水平,全国一年要赔的冤假错案金额大概为20个亿(事后证明这个测算很不准确);当时国库用于国家赔偿的钱只能拿出两个亿来。这样,赔偿标准、赔偿范围等的确定就不得不考虑这些因素。公检法人员的素质、执法的水平摆在那里,冤假错案的比例也摆在那里,所以要是赔20个亿的话,国库承受不了,法律强行制定出来执行不了也是白搭,所以赔偿标准也就比较低。但后来事实证明两个亿也没有赔上。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应该到修改国家赔偿法,提高赔偿数额、扩大赔偿范围、调整赔偿标准的时候了。时机应该说比10年前成熟得多了。

  新京报:为什么有的案件,比如佘祥林案发生在国家赔偿法生效之前,事后被证明是错案,依然可以适用国家赔偿法?

  杨小军:国家赔偿不是以案件发生的时间作为赔偿的时间起算点,而是以侵权机关确认侵权行为违法之日起开始算。有的案子虽然发生很久了,但法院宣告当事人无罪是在国家赔偿法生效以后。从那时候起两年内,被宣告无罪的公民都可以主张国家赔偿。所以跟哪一年颁布国家赔偿法没有关系。

             强人所难的确认程序

  新京报:赔偿的前提是确认,申请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是否"违法",要由实施侵害行为的行政、司法机关确认。

  陈春龙:确认问题是国家赔偿面对的第一道难关,这道难关把很多受害人难倒了,也把办理赔偿案件的法院难住了。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主张将确认的权力交给实施侵害行为的行政、司法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即将管辖的级别提高一级。

  杨小军:这套程序制度的设计忽略了侵权机关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悖行法律的可能性,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弊端是比较明显的。我们可以不要它确认,干吗一定要让侵权机关来确认呢?让另外一个机关来确认不是更好吗?

  新京报:这里的另外一个机关是指什么?

  杨小军:法院。类似案件的国家赔偿,可以由更高一级法院来做,也可以搞异地审判。法院本身就在审案件,它为什么不能确认?第二,它要确认也行,它如果不确认或者不正确确认,不影响受害人继续诉讼,获得国家赔偿。这个制度目前至少有两点不合理:一个是非得要侵权机关确认侵权,第二是如果侵权机关不确认,受害人就没办法。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就是最大的缺陷。所以我认为最好的方案就是根本不必要侵权机关来确认。

             精神损害应纳入国家赔偿

  新京报:一个人被错误关押所造成的损失应该得到国家赔偿,如果他的家人、朋友为此四处奔走也造成了损失,该不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杨小军:分两种情况,比如说在有的案子中,当事人的家人因此去世,应该予以赔偿;但是由谁来赔?由谁来请求赔偿?法律规定必须由有资格的人来充当国家赔偿的请求人,当事人作为死者的亲属,是可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的。还有一种就是那些受到伤害的人还在世,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由别人替他们来提出请求,而必须由受害者本人来提出请求。这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因本案被牵涉的所有人,如果有损害的话,在法律上都有资格依法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新京报:民事侵权有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国家赔偿中没有呢?

  陈春龙:从法理上讲,不够公平。既然民事侵权都可以给当事人以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冤假错案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上的折磨和痛苦远甚于民事侵权,为什么不赔?这在法理上是说不过去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基础和前提。我个人建议,最高法院可以借鉴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针对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专门规定。当然,最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做出立法解释。

  新京报:如果有关部门给予当事人类似生活补助金这样的款项,是否含有精神抚慰的因素?

  陈春龙:从普通人的角度,这样理解是可以的,反正实际上获得了比较大的数额。但从法律上讲,没有这个含义。赔偿就是赔偿,补偿就是补偿,不是同一个法律范畴。国家赔偿由民事赔偿演变而来,所以,应该在相当程度上借用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我认为,与其通过这种方式给予所谓困难补助,不如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赔偿法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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