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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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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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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

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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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

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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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其特约评论员评论: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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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请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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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1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邀请担任其《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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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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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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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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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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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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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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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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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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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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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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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某玉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其女石某美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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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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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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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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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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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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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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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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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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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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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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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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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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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诉湛江经济开发区立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在只有增值税发票而其他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第一审成功胜诉。胜诉金额人民币70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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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深圳律师网》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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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常见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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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编辑 阅读:2847次

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工作,对于很多律师而言相当于面临着一个崭新的领域。律师如果不能领会行政案件的特殊性,不能把握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将很难准确地完成代理工作。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些行政案件代理问题,笔者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代理原告中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一)如何确定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扩大了受案范围。目前就明确受案范围,笔者想需要把握几个重要的问题:

1.可诉的行为从类型上包括了行政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分类当然是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也始终存在着一些争议和模糊的地带。一般情况下,我们理解的法律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而事实行为与执行法律无关;法律行为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事实行为影响到相对人的现实状态。这两类行为在客观上有很多的差异,但是如果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均是可诉的。

2.可诉的行为应当对相对人有实际影响。在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下,尚未建立公益诉讼的制度,原告仅能够为自己的利益而提起诉讼(诉讼资格的转移例外);而不能够仅仅为公共利益而起诉。一个简单的案例,例如行政机关侵犯了A的合法权益,但是A本人并未有任何争议;那么尽管社会公众明白了解A在受到侵犯并且A享有诉讼,但是公众并不享有诉权。其起诉是不会被接受的。

3.可诉的行为是一个已经成熟的行政行为。理论上研究“成熟的行政行为”,强调行政行为已经作出,是一个决定或者行为已经实施。一般意义上,正在过程中的行为或者尚未作出的行为是不可诉的。

(二)如何确定诉讼请求

1.行政诉讼的本质和特点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和监督,该等审查是有限的审查,该等监督是有限的监督。概括地表示为法院主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审查其合理性。因此,律师代理行政案件时,必须首先和当事人明确诉讼的目的和后果:很多情况下,行政诉讼并不能够像民事诉讼一样一劳永逸。例如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撤销后还可以重新作出。法院仅仅是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有时候并不约束行政机关未来的行为,并且不能替代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尤其是行政许可领域,最终必须由行政机关来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并实际颁发许可证。

2.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是法定的,目前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①撤销之诉;②确认之诉;③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之诉;④变更之诉;⑤赔偿之诉。律师在代理行政案件中,应当正确提出诉讼请求。如何提出的诉讼请求超出了法院的职权范围,该请求注定是被驳回的。例如有些诉讼中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这类诉讼请求是无效的请求,因为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判断是否具备了颁发许可证。同时诉讼请求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例如在拆迁纠纷中,很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包括:撤销违法的拆迁决定;给予更高的拆迁补偿。这两个请求之间是矛盾的,因为第一个请求的前提是拆迁违法,而第二个请求的前提是拆迁合法。对这些问题给予应有的注意,可以有效避免因这类技术原因导致败诉。

同时,鉴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一个诉讼的目的是特定的,可能诉讼本身并不能够直接满足当事人的真实需要;所以律师在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与客户特别签署一个《诉讼目的确认书》,明确当事人委托事项的真实意图,避免日后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和争议。

(三)起诉期限问题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在实践中情况相对复杂。有些行政行为明确告知了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那么按照该告知的内容计算。一般意义上,行政机关没有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要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3个月,但是从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笔者理解最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能否中断。这一问题始终存在争论,有些人将起诉期限等同于民法上的时效,认为它可以中断;但是有些人认为它是期间,不发生中断。实践中常见的观点是,起诉期限是期间,它不发生中断的问题。因此,在代理行政案件中,尽可能不指望利用期限中断,而是将它看作是期间,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诉讼请求。

(四)是否要收集证据

有些情况下,代理人简单地理解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认为行政诉讼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代理原告中忽视了证据的收集工作,这经常为代理工作造成被动。根据目前的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的原告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并且即使原告依法并不承担举证责任,收集对原告有利的证据,仍然有助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成立和被支持。无论在何种行政案件的代理中,原告的代理律师主动收集证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代理职责,应当给予足够的、充分的重视。

(五)根据案件需要,及时提出“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申请

诉讼中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应代理提出“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申请。这一制度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赋予原告的权利,代理人应当准确行使,例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涉及人身自由权的行政行为,以及强制销毁、变卖等涉及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建议当事人提出该等申请;尽管最终的决定权在法院,但是律师是否履行了代理职责,这是很重要的判断环节。

二、政诉讼中代理被告

(一)如何在答辩期限内提出全部证据和依据或准确提出答辩(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目前,法律要求被告在答辩期内进行答辩(送达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并提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这一时间要求对被告而言是非常紧张的期限,对律师代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答辩期内要确定答辩思路,包括原告是否有诉权,原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均应作出准确判断。

2.要按照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整理全部行政案卷材料并提交法庭。①剔除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无关的材料;②对于提供的证据要求作出证据目录、证据说明;③提供行政机关作出行为的法律依据。

(二)提供哪些证据

律师代理后,应首先准确判断举证责任分配,然后根据被告是否承担举证责任确定答辩内容和提供证据范围;

(三)在行政诉讼中,能否代理收集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未经过法庭同意,不得代理被告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当然这里要注意收集和整理证据的区分。有些行政行为的案件证据材料散落在该机关的各个部门,或者由上下级行政机关分别持有,而这些均是行政机关行为的依据。律师应当主动汇集、整理这些案件证据并作为行政机关行为的依据。这些在行政行为作出前已经被作为依据的证据材料的整理不属于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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