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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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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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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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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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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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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编辑 阅读:2302次

文档来源:《法学杂志》

 

审查起诉作为公诉权的基本权能之一,正确、充分地行使,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发挥的好坏和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尽管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 等方面的历史与现实有种种差异,但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防止检察官滥用起诉权,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

一、 国外审查起诉制度

 

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传统和制度环境,形成的审查起诉制度各具特色。为了更好地了解这些制度,可以依照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

 

()垄 断式与分权式。这是根据行使审查起诉权主体不同划分的。垄断式是指行使审查起诉权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行使审查起诉权。在德国, 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是一种领导和指导的关系,检察机关兼侦查与提起公诉职责于一身,是否提起公诉或者停止程序,完全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在日本,实行国家 追诉主义和起诉独占主义,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的职权,审查起诉结果由检察机关决定。分权式是指审查起诉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而是由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或 者共同行使。分权式普遍以权力分立、权力制衡作为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司法体制的差异,对于审查起诉制度在分权的具体方式上各不相 同。美国审查起诉的主要模式可以概括为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模式和大陪审团审查模式或预审听证模式。轻罪由检察官单独行使审查起诉职能;对于重罪实行两个阶段的起诉:第一阶段是检察机关决定起诉,提交起诉书草案;第 二阶段是大陪审团或预审法官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在法国,对于违警罪和轻罪案件,有检察官审查起诉和预审法官审查起诉两类。对于重罪案件的起诉必须先后经 初级预审和二级预审,其中初级预审是预审法官的正式侦查活动,二级预审才是审查起诉活动,由上诉法院的刑事审查庭进行。[1]上 述两种审查起诉模式各有优缺点。垄断式可以保证起诉标准的统一,同时有利于提高起诉效率,但可能造成该诉不诉或不该诉而诉的现象。如果缺乏相应制约,容易 造成检察官权力的滥用。分权式重在权力之间的制约,防止权力异化,有利于保障被控者权利,但效率低。因而,采用这种审查方式的国家大都将其限定于重罪案 件。

 

     ()审 查式与辩论式。以审查起诉活动方式为依据。审查式是指审查起诉活动中不存在一个中立的第三方,不实行控诉与辩护双方辩论质证,而由公诉机关根据侦查收集的 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并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审查过程中往往不采取开庭方式,而是秘密进行。在检察机关垄断起诉权的国家,在侦 查、起诉阶段,职权主义诉讼形式特点鲜明、检察机关地位较高,审查起诉过程往往是以检察 机关单方面活动为主,被追诉人诉讼地位和权利较弱。在审查式下,人们较为信任检察机关起诉权行使的公正性,检察官有广阔而充分的时空条件开展活动。辩论式 是指在审查起诉活动中,存在着一个中立方,控诉方与被告方就是否应当起诉问题当庭举证、讯问和询问,中立方在听审基础上做出驳回起诉或移送起诉的决定。在 英国,预审有两种形式:书面预审和言词预审。[2]这种审查方式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特点明显,控、辩双方的活动同等重要地影响是否起诉。上述两种审查模式各具优缺点。审查式重在权力行使的集中、统一,这有利于控制犯罪,效率高;缺 点是忽视辩护方的声音,审查程序缺乏民主性、透明性,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辩论式突出了审查起诉活动的透明度,体现了对起诉权行使的慎重态度。但 不利于提高追究犯罪的效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受保护被告人思潮的影响,实行审查式程序的国家纷纷吸收了辩论式审查起诉的特点,例如在提起公诉阶段甚至侦 查阶段就允许辩护人介入诉讼,强化辩护方的权利;规定侦查终结的结论或公诉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等。受诉讼效率、诉讼经济思想的影响,实行辩论式程序的国家越来越多地将这种程序只运用于重罪案件,对轻罪案件则采取审查式,并规定了轻罪案件的各种简易处理方式。

 

   二、我国审查起诉制度的特点、功能及价值

(一)     审查起诉的特点。

 

我国审查起诉制度有以下特点:(1)审 查起诉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以“审判中心主义”构建本国的诉讼制度和诉讼法的框架,审判前的诉讼活动与审判活动的关系被视为从属 关系,没有截然分开的诉讼阶段划分。例如英美国家将侦查和审查起诉视为为审判进行准备的阶段,审查起诉一般不被视为独立的诉讼阶段。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将检 察机关视为侦查机关,将警察机关视为检察机关的辅助机关,侦查由检察机关监督指挥进行。这些国家不把公诉的审查和决定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而是作为侦查活 动终结的处理。在我国,刑事诉讼由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构成,审查起诉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的独立的诉讼阶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各自独立,各 司其职,各负其责。(2)检察机关是行使审查起诉权的唯一主体。在实行预审制的国家,审查起诉权由法院、预审法官或者大陪审团行使。在我国,公诉权是一项具有专属性的国家权力,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行使。(3)审 查起诉与法律监督相统一。对于检察权的性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认识。英美国家将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行政权,检察机关的职责就是行使公诉权。大陆法系国家 认为检察权更偏重于司法权。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活动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发现和纠正侦查工作中的违 法情况,从而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维护司法公正。(4)审查起诉方式以审查式为主,同时吸收辩论式特点。我国的审查起诉程序由检察机关主持,不采用开庭方式,而且基本上不公开进行。同审判阶段相比,被追诉方行使辩护权的范围具有相对局限性。近年来,我国进行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吸收了辩论式审查起诉方式的特点。

 

(二)     审查起诉的功能。

 

     (1)对侦查的监督功能。刑事诉讼的任务有二,一是要使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二 是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国家追诉权的不当侵害,保证法律实施的公正性。侦查程序具有强制性特点,而且往往以侦查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主,使得侦查程序中容易出 现侵犯人权现象。在提请审判前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对侦查机关的活动进行审查,可以在诉讼的早期弥补这种程序性缺陷。由什么样的机构、采用什么样的程序加以补 正各国没有统一的模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把侦查权和起诉权分别赋予不同的主体行使,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2)对 侦查的导向功能。在我国,侦查和起诉都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侦查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起诉, 检察机关站在起诉的角度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同时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客观公正的义务,不能完全站在追究犯罪一方。(3)案 件过滤功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基本内容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案件进行审查,将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起诉到法院。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活动,防止草率的起诉和 不必要的指控,适时终结不应起诉和不必起诉的案件,避免将不符合审判条件的案件输入法院,从而防止滥诉,节省诉讼成本。(4)启 动审判功能。审查起诉的结果之一是将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输入法院,使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因而审查起诉就具有了启动审判程序的意义和功能。不告不理是一项古 老的诉讼原则并延续至今,成为重要的现代诉讼法治原则。刑事审判因起诉而启动并由控诉方的一系列行为如支持公诉、抗诉等将程序向纵深推进。在启动审判的同 时,起诉决定也限制了审判权的范围。审判机关只能针对公诉的被告人和公诉的犯罪事实进行审判,除检察机关变更起诉外,审判机关不得对起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 之外的人或事实行使审判权。

  

   ()审查起诉的价值。

 

审查起诉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正价值。“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3]公 正既是立法也是法的实施过程中追求的目标。首先,审查起诉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对认为案件达到起诉标准的案件提起诉讼,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这体现了审查起 诉程序的实体公正价值。其次,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人们往往不会仅仅关注案件处理结果本身,而是经常透过结果而联想到产生结果的法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因而 程序有了自身独立的价值。在审查起诉中注意贯彻公开性原则、当事人参与原则、辩论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等,正体现了这样的程序价值。(2)秩序价值。审查起诉程序将应当和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请审判机关审判,为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创造了条件;审 查起诉程序将不应当和不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排除于审判之外,使诉讼当事人及时复归正常生活,同样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恢复。另外,追究犯罪的活动本身 也必须是有序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同时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可以在诉讼中启动一系列纠正违法行为的程序,从而使已遭破坏的诉讼程序恢复到原初,维 护正常的程序秩序。(3)人 权保障价值。在审查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担负的人权保障功能是全方位的。对于被告人,即使是事实上有罪的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应被当作一个有尊严的 人对待,保障被告人平等参与诉讼。对于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轻微以及证据不足的案件做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等无罪处理,使被追诉者早日从刑事程序中解脱出 来,这将在相当大程度上保护被追诉者的人权。(4)效 率价值。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必定要投入一定的社会资源。如果通过司法活动,达到了惩罚犯罪、恢复社会秩序的目的,这种资源投入是必要的。但是在启动法庭审 判前,使不必要的追诉和错误的追究终止,使追诉方和被追诉方能及时从高成本耗费的诉讼状态中解脱出来,可以提高整个诉讼机制的效率。

 

三、我国审查起诉程序内容的完善

 

近 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全面推开,在立法上人权条款被写入了《宪法》,《刑事诉讼法》进入新一轮修订阶段。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具体审查起诉工作中积累了大 量的经验,加之我国加入了一系列世界人权公约,这些都对审查起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新的形势,应当看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包括审查起诉在内的 审前程序中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

 

()加 强审查起诉具体程序透明度。现行《刑事诉讼法》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实践中一些 地方的检察机关推行了不起诉听证程序。这些规定和做法,提高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地位,增强了审查起诉程序的透明度,对 于改善审查起诉诉讼结构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我国审查起诉方式上,检察机关仍起主导作用,不具有狭义的诉讼活动特征。检察机关的起诉或不起诉结论,基本上 是通过秘密和单方面的方式作出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被动。为此,审查起诉制度改革,应当进一步强调遵循以下规则:(1)权利告知规则。就检察机关而言,告知权利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责;对当事人而言,被告知是他们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告知权利的内容包括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可以自行辩护或者委托辩护的权利,告知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等等。(2)说明理由规则。对于一个程序过程来说,说明理由是法律程序体现正义的必要条件之一。(3)听取意见规则。这一规则要求检察官在审查起诉并做出决定时,特别是做出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保证相关人员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4)检 务公开规则。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起诉的权力,直接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有效追诉以及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和其他国家权 力的行使一样也应当贯彻公开原则,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监督。目前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便是对此有益的尝试。

 

()充分发挥审查起诉环节程序分流作用。在现代刑事诉讼领域,犯罪数量不断激增,已经成为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沉重负担。各国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上越来越注意诉讼效率的要求,而且这种程序设计重点放在了审前程序。审查起诉制度改革中应注意:(1)扩 大酌定不起诉适用范围。对于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当免除刑罚处罚条件的案件,无论情节是否轻微,检察机关都有权做 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不应仅限于考虑量刑情节,也应考虑案件性质,对于特定性质的犯罪,可以使用不起诉权。另外,酌定不起诉也应在考虑被追诉人 的具体情况基础上,斟酌是否起诉。(2)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引入缓起诉制度,即对一定犯罪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和附加条件的暂时停止起诉制度。

 

()强 化辩护方权利。现代刑事诉讼结构控、辩、审三方组合中,要求控辩平衡,审判独立。在我国,典型的三方诉讼结构只存在于审判阶段,作为审前程序的审查起诉程 序不存在典型的控、辩、审三方诉讼结构。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而言,因其有强大的国家权力作为后盾,辩方的弱势地位尤为明显。为了保证辩方有足够能力参与 诉讼,(1)要 使要求法律帮助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都能获得包括律师在内的辩护人的帮助。同许多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所确定的指定辩护还过于狭窄,一方面表现为我国 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而不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另一方面表现为“必要的指定辩护”适用范围太小,那些既非盲、聋、哑又不可能判处死刑的成年被告人因 贫穷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时,法院也可以不为其指定律师辩护。因此应当完善我国指定辩护制度,确保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至少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能 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2)要真正落实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赋予律师完全的阅卷权,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律师有权查阅本案卷宗中的任何材料;赋予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程序中提出不同意起诉意见书的权利;(3)将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的行为作为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对待,并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如程序无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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